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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 來源: 發布日期:2018-03-23 19:22:10

閩教考〔2018〕7号


各市、縣(區)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省屬普通高級中學、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7〕19号)要求,現就做好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高職招考)招生錄取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職招考錄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本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确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招生問責制,全面實施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校長對錄取結果負責。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健全内部管理機制,認真做好本校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确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二、規範招生錄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嚴格執行我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其中面向中職生的高職(專科)免試錄取計劃納入高校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職招考招生計劃。高校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避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部門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不得以所謂“預科生”名義違規招生。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志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


三、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服務工作。省教育考試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開”的要求,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确、公開程序規範、内容發布及時。高校制訂的高職招考招生章程(應包括學校基本情況、錄取規則、職業技能測試要求等内容),須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定後方可向社會公布,不得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各類學校要堅持以考生為本,廣泛開展招生政策宣傳和咨詢活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緻地解疑釋惑。要适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妥善處理來信來訪,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新生錄取通知書附寄征兵優惠政策。未被高職院校錄取,或總學分、學業基礎會考未達高中畢業要求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回原學校學習,完成規定課程後方可進行高中畢業資格認定。


請各市、縣(區)教育局及時将文件轉發至轄區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福建省教育廳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2018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錄取辦法(請點擊文件名直接下載)

      2.2018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志願填報時間安排表(請點擊文件名直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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